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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轉法務部通知110年度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暫停辦理公文影本一份(如附件),請轉知錄取學生,請查照。

一、本部本(110)年2月19日臺教學(五)字第1100023583號函,諒達。

二、本年度經各地方檢察署錄取實習之學生,實習資格得保留至明年(111年)暑期。

 

附件一.教育部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臺教學(五)字第110008078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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