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關本部辦理109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有效期間至110年7月31日止,請自110年8月1日起辦理實習課程有保險需求學校於期限內投保1案,請查照。
一、依本部109年7月24日臺教技(三)字第1090107446號函諒達。
二、本部辦理109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廠商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契約有效期間至110年7月31日止,各校如自110年8月1日起辦理實習課程有投保需求者,請提前自契約有效期間內(110年7月31日前),向前開得標廠商辦理加保,以維護實習學生之權益。
三、110學年度共同供應契約刻正辦理採購中,俟完成採購程序後將另函通知。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