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關本部辦理111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有效期間至112年7月31日止,112年8月1日起有保險需求之學校請於期限內投保,請查照。
主旨:有關本部辦理111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
共同供應契約有效期間至112年7月31日止,112年8月1日
起有保險需求之學校請於期限內投保,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111年7月25日臺教技(三)字第1110072817號函計達。
二、本部辦理111學年度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廠商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契約有效期間至112年7月31日止,
各校如自112年8月1日起辦理實習課程有投保需求者,請提前自契約有效期間內
(112年7月31日前),向前開得標廠商辦理加保,以維護實習學生之權益。
三、112學年度共同供應契約刻正辦理採購中,俟完成採購程序後將另函通知。
附件一.教育部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臺教技(三)字第112230207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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