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第2學期教師自主學習指導費支給申請,請詳閱說明。
一、凡本校專兼任(含合聘之)教師擔任學生自主學習計畫(專業自主學習、通識自主學習、英文自主學習、體育自主學習)之指導老師,並依「自主學習指導費支給要點」規定完成指導工作者,得申請指導費。
二、指導老師須落實以下工作內容,方符合支給資格:
(一) 計畫審核:審閱並簽核學生提出之自主學習計畫申請書,確保計畫具備可行性與教育意義。
(二) 歷程指導:於學生自主學習過程中,提供專業諮詢、進度控管及相關輔導工作。
(三) 成果確認:審閱並簽核學生提交之自主學習成果報告書,對其學習成效進行評核。
(四) 競賽輔導:指導學生參加當學年度由教學發展中心主辦之「自主學習成果競賽」。
三、指導老師應於每學期公告申請期限內,檢具「自主學習指導紀錄表」、「自主學習指導費申請表」,由教學發展中心依本要點第三點進行資格審查,經教務長核定,依審查核定結果支給指導費。
本(114-2)學期指導費申請:
1. 「自主學習成果競賽」報名收件截止日為115年6月30日(星期二)。教師欲申請114-2自主學習指導費,請務必於截止日前協助學生報名競賽。
2. 擔任114-2 學生自主學習計畫之指導教師請於115年7月2日(星期四)前,繳交「自主學習指導紀錄表」、「自主學習指導費申請表」至教學發展中心(L412)。
3. 教學發展中心依「自主學習指導費支給要點」第三點進行資格審查,經教務長核定,依審查核定結果支給指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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